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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善 开创长春慈善事业新局面
时间:2016-09-12 15: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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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6日,全国人大十二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9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进入依法行善、依法治善时代,为引领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慈善法》出台后,各级各类慈善组织要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慈善法》,把学习和解决当前慈善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起来,学以致用,用以促学,规范慈善活动,拓宽慈善事业发展空间,充分发挥《慈善法》在慈善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一、深刻学习领会《慈善法》对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伴随着慈善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会慈善意识的不断提升,慈善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社会对慈善的关注也越来越高,慈善工作呈现了向多元化、多样性和深层次发展趋势,如捐赠主体由集体、企业逐步转向个人;捐赠标的在逐步扩大,从资金、物品到股权、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经济发展的新产物;捐赠方式从传统的捐款捐物到捐时间、捐服务、捐技术等方向发展,出现了网络捐赠、慈善众筹、慈善信托等新型慈善方式。同时,通过近年来有关慈善事件引发的舆情来看,社会对慈善组织的公信力、透明度的要求越来越高,任何影响慈善组织公信力的行为、言论和不透明的运作,都会引起社会强烈的负面反响。

  《慈善法》的出台,为规范慈善活动有序运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根本的法治保障,必将在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中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拓展了慈善格局,引领现代大慈善发展导向。《慈善法》对“慈善活动”进行了界定,将以往慈善就是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救灾助残等狭义上的“小慈善”概念,扩展到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公益活动等方面,有利于调动社会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慈善事业开辟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进一步放开了公募权,有利于畅通慈善资源流动渠道,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慈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激活了慈善信托,开辟了发展慈善事业的新增长点。确定了中华慈善日,推动慈善文化建设,鼓励慈善行为,加深公众对公益和慈善的了解,引领全民慈善行为意识。

  完善了激励机制,促进慈善事业蓬勃发展。慈善法明确了慈善组织直接登记制度,改变了过去成立慈善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再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的程序,慈善组织无需挂靠业务主管单位,可到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简化了登记程序,有利于调动公民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慈善法对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允许捐赠支出结转抵税的优惠政策对企业参与慈善捐赠提供宽松政策环境,起到了重大激励作用。慈善法明确建立国家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表彰、对捐赠人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对提供慈善服务的志愿者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制度等鼓励措施,激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营造“慈善人人可为”浓厚社会氛围。

  明确了制度标准,促使慈善工作规范开展。针对互联网募捐,慈善法明确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有效确保了慈善信息的真实性,也可以规范和监管善款的有效利用,促进慈善机构和慈善事业更好地发展。为了提高慈善组织社会公信度,慈善法将信息公开做为各级慈善组织的规定动作,对于慈善组织的基本情况和慈善项目的运作情况,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等,都明确了定期公开义务。

  二、认真贯彻落实《慈善法》是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壮大的强劲动力

  法律法规制定后,关键在于贯彻落实。当前,随着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慈善领域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薄弱环节:慈善组织数量偏少,筹款能力偏弱,组织内部治理尚不健全、运作不尽规范,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监管体系尚不健全,制度不够完善,全社会慈善氛围还不够浓厚,慈善文化建设还有待加强等等。这些问题和薄弱环节的存在,或多或少都会影响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级各类慈善组织,都要切实承担起宣传、贯彻执行《慈善法》的职责,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切实保证《慈善法》全面贯彻落实到位。

  一要发展慈善组织,壮大慈善组织实力。在鼓励现有的慈善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扩大募集资金、拓展救助项目、形成特色品牌的同时,着力培育各类慈善组织,降低慈善组织设立登记门槛,改革社会组织登记制度,促进慈善类民间组织的全面发展,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慈善活动。通过多种方式,推动和促进慈善组织发展,如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支持、项目优先、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支持慈善组织从事社会服务事业,逐步壮大慈善事业长期发展的经济基础。

  二要规范慈善组织运行,提升慈善组织公信力。各级各类慈善组织要抓住这次《慈善法》出台的大好时机,改革和完善慈善组织内部现有体制和管理上的弊端,更新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科学设置慈善项目,扩大救助领域。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 、救助项目、信息发布、工作经费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依法依规公开公示各类慈善信息,使慈善组织运作和慈善活动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要推进慈善文化建设,增强慈善事业发展的软实力。慈善文化是一个国家慈善事业发展及慈善行为自觉的内在驱动力。要大力弘扬慈善文化,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吸收现代慈善理念,将慈善变成大众的一种生活方式,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文化。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全面推进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对慈善宣传的支持力度,宣传慈善理念、慈善行为、典型人物和事迹,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让慈善成为一种生活时尚,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三、明确各级责任是慈善法规高效运作的根本保证

  慈善事业体现了全社会的文明状态,是全民的事业,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广泛性和复杂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都要明确自身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中的责任和任务,尽职尽责、恪尽职守,全力确保《慈善法》的有效落实。

  各级政府要以建设幸福长春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推进《慈善法》实施,促进长春慈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沟通协调,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慈善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将民政部门的这一职能上升为法定职能。民政部门要不辱使命、勇于担当,认真学习领会慈善法的精神实质,充分发挥牵头作用,肩负起协调实施慈善法的重任。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好各项政策法规,共同推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各级各类慈善组织要加强学习和培训,深入、准确地领会《慈善法》各项规定,保证各项慈善工作依法开展。同时,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用人机制,吸收高素质人才投身慈善事业。强化行业自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政府监管、公众监督、内部治理和行业自律“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实现财务公开、阳光运作、决策民主、管理规范。以完善的管理体制赢得捐赠者的支持,以合理的约束机制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以良好的专业素质保证项目的管理和执行,以可靠的监督机制增进公众的信任。

  广大社会公众要了解、关注《慈善法》的实施,依法依规参与慈善公益活动。《慈善法》鼓励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也号召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鼓励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为了鼓励慈善行为,明确了建立国家表彰制度、慈善项目表彰措施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等奖励措施,在全社会树立“慈善人人可为,更应人人乐为”的全民慈善理念。

  《慈善法》的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学习落实、贯彻执行《慈善法》是各级政府、慈善组织乃至全社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我们要共同努力,抓住机遇,创新理念,开辟长春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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