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加强我省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行政区划调整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发挥行政区划调整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作用,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区划调整的重要意义
行政区划设置是国家行政管理和服务社会公众的基础,行政区划调整事关区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党委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事项。科学合理开展行政区划调整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行政管理效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行政区划本身是一种重要资源,用得好是推动发展的优势,用不好则可能成为发展的掣肘。”科学合理的行政区划调整,有利于打破政区壁垒,促进资源要素流动,科学配置生产力,推进城乡优势互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
二是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力。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优化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设置,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改革,深化乡镇行政体制改革”,将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提高到政治体制改革的战略高度。通过乡镇合并、设立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划调整,进一步优化全省行政区划布局,合理确定政区范围和行政层级,对于提高行政管理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有利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提出“优化城镇规模结构,增强中心城市辐射带动功能,加快发展中小城市,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完善设市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对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县可有序改市,把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成为中小城市。”行政区划调整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措施。
四是有利于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开展行政区划调整要充分考虑当地历史沿革、自然地理条件、文化传统和民族习俗,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科学合理确定政府驻地和管辖范围等行政区划基本要素,并广泛征求当地人民群众意见,确保符合广大人民群众预期,方便服务人民群众。
二、严格遵守行政区划调整的申报程序
各地要树立程序意识,严格按照相关程序申报行政区划调整,上报材料应完整、准确,数据详实、可靠,行文格式规范、统一。为切实提高各地行政区划调整申报工作效率和水平,现对撤县(市)设区、撤县设市、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的相关申报程序具体明确如下。
(一)撤县(市)设区。由设区的市政府提出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和风险评估报告,经党的委员会全会研究讨论通过后,附人大、政协意见以及有关县(市)政府、人大、政协意见和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行政区划现状图、调整方案示意图、城市总体规划图等,请示省政府,转经民政厅组织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研究论证,提出论证评估报告及相关意见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国务院审批。县(市、区)重大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和自治县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等行政区划调整参照上述申报程序。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行政区划调整参照上述申报程序,由省政府审批。
(二)撤县设市。由县政府提出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和风险评估报告,经党的委员会全会研究讨论通过后,附人大、政协意见以及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行政区划现状图、调整方案示意图、驻地城镇规划图等,请示设区的市(或自治州)政府。经设区的市(或自治州)党的委员会全会研究讨论通过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提出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和风险评估报告,附人大、政协意见,请示省政府,转经民政厅组织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研究论证,提出论证评估报告及相关意见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国务院审批。县(自治县、市、区)更名和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等行政区划调整参照上述申报程序。
(三)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由县级政府提出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和风险评估报告,经党的委员会全会研究讨论通过后,附人大、政协意见以及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行政区划现状图、调整方案示意图、城镇体系规划图(或驻地城镇规划图)等,请示设区的市(或自治州)政府。设区的市政府(或自治州政府)研究同意后,提出行政区划调整方案,请示省政府,转经民政厅组织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研究论证,提出论证评估报告及相关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三、建立完善行政区划调整的工作机制
各地在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中,应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积极推进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和效果评估,确保行政区划调整科学稳定、落地见效。
(一)健全行政区划调整决策机制。各地应成立由相关部门构成的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负责综合研究论证及协调推进工作。一是完善民主决策。行政区划调整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全局性和前瞻性,因此要提前规划、综合考虑、逐步推进。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完善人大、政协审议论证制度,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参与行政区划调整的论证评估,采用听证会等方式引导公众参与。二是坚持科学论证。行政区划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制定行政区划调整方案要从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变动趋势、城镇化空间布局以及自然地理条件、历史沿革、群众习惯等实际情况出发,立足现实、着眼发展,科学严密论证。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制度,针对行政区划调整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广泛联系省内外专家学者以及建设、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进行研究论证,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三是加强风险评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增强风险意识,开展行政区划调整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并围绕行政区划调整方案,从当地人口资源、经济发展、民族团结、文化传承、群众生活、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机构调整和干部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各类经济和社会组织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12个方面进行分析,认真评估可能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经评估认为存在低风险的,在制定相应应对措施的基础上,可以申报;经评估认为存在中风险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后,再申报;经评估认为存在高风险的,不能申报,或者调整方案、降低风险后再申报。要建立健全行政区划调整风险评估机制,鼓励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进行第三方评估。
(二)加强行政区划调整组织落实。行政区划调整获得批复后,各地应及时制定实施意见或方案,按照调整方案及批复要求组织行政区划调整的具体实施。同时,要立足稳定,扩大宣传,厘清关系,妥善做好人、财、物及各项工作交接,推进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工资待遇、社会保障、财税政策、统计数据、发展规划、民生保障、人民武装等方面的政策衔接,并按时开展行政区划调整引起的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勘定工作。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工作应在批复后一年内全部完成。
(三)推进行政区划调整效果评估。行政区划调整批复后三年内,应进行一次系统的效果论证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行政区划调整的组织实施情况以及对区域经济、社会事业、生态建设、民生保障、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等方面产生的效益及影响,评估方式主要采取实地调研、数据分析、专家咨询等。按照“谁申报、谁评估”的原则,由行政区划调整申报主体政府的民政部门组织效果评估,效果评估情况将作为各地后续行政区划调整论证审核的考量因素。
附件:1.行政区划调整申报材料要求
2.各类型行政区划调整应提供的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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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5日
附件1
行政区划调整申报材料要求
一、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
请示内容应至少包含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基本情况,包括拟调整政区行政区划设置及历史沿革情况,调整所涉及区域的面积、人口、城镇化率、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经济发展情况及社会事业发展情况。第二部分为调整理由,论述调整的科学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等。第三部分为调整方案,阐述行政区划调整的方案以及调整后行政区划情况。第四部分为其他事项说明,对调整涉及的机构编制调整、财政支出等事项予以说明。
二、行政区划调整的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独立行文,不作为请示的附件。报告内容应至少包含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行政区划调整方案以及风险评估涉及的区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情况。第二部分为可行性分析。具体论证行政区划调整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可控性等,并对行政区划调整可能产生的效果及社会影响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为潜在风险及化解对策。针对行政区划调整对当地人口流向、经济发展、民族团结、文化传承、群众生活、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机构调整和干部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各类经济和社会组织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12个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潜在的风险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第四部分为组织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舆论引导和社会管控、严肃相关纪律、严格保密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第五部分为评估结论。
三、其他附件材料
行政区划调整请示和风险评估报告中涉及的重要支撑及核心数据须相关业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或具有法定效力的统计资料(如公开出版的统计年鉴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文字材料应是正式文件,图表材料(行政区划现状图、调整方案示意图除外)须加盖资料来源单位公章。人大、政协的意见要具体说明关于征求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情况。
附件2
各类型行政区划调整应提供的材料清单
一、撤县(市)设区
1.设区的市政府的请示
2.设区的市政府的风险评估报告
3.设区的市党的委员会全会研究讨论意见
4.设区的市人大的意见
5.设区的市政协的意见
6.县(市)人大的意见
7.县(市)政府的意见
8.县(市)政协的意见
9.涉及县(市)所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10.相关业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1.行政区划现状图
12.调整方案示意图
13.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图
14.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民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撤县设市
1.设区的市(或自治州)政府的请示
2.设区的市(或自治州)政府的风险评估报告(或审核意见)
3.设区的市(或自治州)党的委员会全会研究讨论意见
4.设区的市(或自治州)人大的意见
5.设区的市(或自治州)政协的意见
6.县政府的请示
7.县政府的风险评估报告
8.县党的委员会全会研究讨论意见
9.县人大的意见
10.县政协的意见
11.县域所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12.相关业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3.行政区划现状图
14.调整方案示意图
15.依法批准的驻地城镇总体规划图
16.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民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
1.设区的市(或自治州)政府的请示
2.县级政府的请示
3.县级政府的风险评估报告
4.县级党的委员会全会研究讨论意见
5.县级人大的意见
6.县级政协的意见
7.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8.调整涉及的村(社区)的意见
9.相关业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0.行政区划现状图
11.调整方案示意图
12.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图(或驻地城镇规划图)
13.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民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政府驻地迁移
政府驻地迁移除需提供一般行政区划调整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发改部门对新址办公楼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
2.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新址建设用地情况的说明
3.财政部门对新址建设所需经费落实情况的说明
4.水文地质部门或者具有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单位对新址水文地质情况的说明或勘察报告
5.环保部门对新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估报告